原标题: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守护荔波生态环境资源
2007年7月,荔波以特有保持较好的喀斯特植被和生物多样性被列为中国第六个、贵州第一个世界自然遗产地,被誉为“地球腰带上的绿宝石”。近年来,贵州省荔波县检察院结合发展实际和检察工作实际,紧紧围绕服务和促进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及全域旅游战略发展大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不断探索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在加大打击生态环境领域犯罪的同时,主动作为、大胆创新,分析总结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发案原因、特点,建立“补植复绿”等恢复性司法保护生态资源环境的新模式,实现了打击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及化解社会矛盾相结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制定工作目标,打造生态保护检察品牌
(相关资料图)
荔波县检察院成立生态保护“品牌”特色检察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项办案组,领导和办理涉生态的行政、民事及公益诉讼案件。将“检徽护绿擦亮地球绿宝石 护航荔波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和全域旅游发展战略”生态保护检察工作列为重点工作日程,制定工作目标,加强队伍建设,深入打造荔波检察特色亮点。
强化建立完善内部和外部沟通配合协作工作机制,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共识。荔波县检察院建立完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内部办案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与法院、林业、水务、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与协作配合,达成生态环境保护共识。探索建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检察官工作室,强化事前监督,源头保护。探索建立和完善“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生态环境破坏赔偿”等生态修复保护工作机制,全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深入开展。
惩防并重,宽严相济
荔波县检察院依法严厉打击环境保护领域的犯罪活动及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坚持“惩防并重、综合治理”方针,积极发挥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作用,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
在办案中,该院注重把生态修复保护机制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结合,实现打击与教育的统一。对积极开展生态修复,没有逮捕必要的,建议公安机关根据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程序办理;对提起公诉但认罪态度好、并完成生态修复或者已缴纳补植金的被告人,依法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对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积极补植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大力办好涉生态环境保护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案件。针对未进行生态修复及未依法履职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该院开展好民事、行政诉讼审判及执行监督,对符合提出民事公益诉讼及行政公益诉讼的,及时提起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
加强后续监督,确保生态保护成效
荔波县检察院对办理的涉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建立评估机制,强化落实整改跟踪监督,对开展生态修复进行核查评估,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坚持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生态检察工作始终,持续打造依法严惩、恢复性司法、公益诉讼、综合治理“四位一体”生态检察样本和“检徽护绿 擦亮地球绿宝石”检察品牌,助力生态环境保护。
近年来,该院共办理涉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类公益诉讼案件200余件,督促落实生态修复补植林木500余亩,补植林木6万余株,开展增殖放流鱼苗15万余尾。
(王廷贵)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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